館內書籍借閱辦法

一、借閱對象:本中心之會員。
二、借還書籍之方式:讀者須於辦公時間(8:00~12:00;13:30~17:00)借還書籍,並詳實填寫書籍借閱登記表。
三、借冊數、借期:一人每次得借冊數為一本,借期為10天。
四、續借:所借出圖書未逾期及未被其他讀者預約時,可於到期前七天內親洽、電洽本系統,以完成續借手續。一本書只可續借一次,續借之期限(10天)自辦理手續之當日算起。
五、預約:讀者於本中心查詢圖書館藏時,若圖書為處理中或借閱中之資料時,即可進行預約。凡本中心之會員每次可預約4冊圖書;辦理預約後,俟本中心電洽後,七日內到中心辦理借閱手續,逾期未取資料者,得立即取消該書預約並視為「預約違規」。三個月「預約違規」達二次者,停借閱權30天。
六、逾期:除暫停其借閱權外,並處以逾期金每日每冊5元,累計至逾期資料歸還當日。長期逾期(逾期30天以上)者,除上述罰則外,還得停借閱權半年。
七、書籍損毀、遺失賠償:所有借閱資料如有遺失損毀之情事,系統處理以讀者自行購回原版本資料為原則(無法買回原版本者經系統同意得以較新版本代替);讀者應於申明報失之日期三十日內購回。若超過三十日未購回者,依下列規定賠償:
圖書依原書及資料定價之3倍計算現金償付系統,大陸圖書及資料為定價之5倍計算現金,期刊每期依採購年度之合約價6倍計算現金。
無法查得資料之價格者則以頁數計價償付館方。國內資料每頁5元,國外資料每頁10元。
遺失之資料為成套中之一冊(件),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,則以全套購價償付,若可零購則以單本(件)訂價3倍現金償付之。

凡在中心閱覽或借閱圖書,如有污損、塗抹、圈點、批註、撕破(毀)書刊或其他類型資料,均按上述辦法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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